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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4-11 20:03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是(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颁布实施的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已于 2001年12月1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解振华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环境保护部令 第16号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特公布《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决定对《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等3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章
……
(五)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发布)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或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5月27日,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