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首页| 排污许可技术报告|

排污许可报告流程

发布时间:2019-06-20 10:28        

1、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按照国家环保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对验收结论负责。新(改、扩)建设项目应当在建成后、排污前应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2、现场勘查(依据环评报告和批复对企业现场进行前期勘查,落实环保设施是否整改到位,现场多拍视频和图片并提出进一步的整改方案)。

3、企业提供相关资料(环评报告、环评批复、租赁协议和固废或废水处理合同)

4、企业进一步整改的同时,我们负责编写部分验收报告

5、整改完善后,企业开始正常生产,同时我方出具监测方案并邀约检测单位过去实施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重新检测,再不合格的为环保设备有问题要求企业重新安装环保设施,安装之后再次进行监测直到检测报告达标为止

6、整改完善后双方协商着手准备竣工环保设施验收现场检查会。竣工验收现场检查会由属地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程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监测单位、并特邀3名专家组成验收小组,现场查阅并核实了项目建设运营期环保工作情况,由企业自主验收代替了以往环保部门验收。

7、我方负责邀约检测单位和专家组成员,企业负责协商邀约建设单位和开发区管委会

8、组织实施现场检查

9、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企业网站、所在地政府和环保部门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开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并同时报送环保部门。县级审批的建设项目,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应当报送所在地县(区)环保局,市级审批的建设项目报送所在地县(区)环保局和市环保局,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报送所在地县(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和省环保厅。

10、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2015年1月l日(含)后获得批准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审批文件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建设单位不得出具该项目验收合格的意见,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执行年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台账记录以及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等应作为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